2017浙江象山縣公務員考試公告(107人)
為滿足全縣各級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2017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7〕29號)精神和全省統一部署,在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的統一組織下,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7年全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7年全縣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07名,其中:縣級機關招考88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19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助理6名;從選聘到我縣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中,考試錄用公務員13名;從非大學生“村官”的村(社區)干部中考錄鄉鎮(街道)公務員3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4)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5)戶口已遷至寧波(以2017年3月11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7年應屆大專畢業生;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7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7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縣級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選聘在象山縣行政區域內,任職滿2年(任職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3.鄉鎮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大學生“村官”的相同;“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象山縣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鄉鎮(街道)機關面向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象山縣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7年3月11日。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社區(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5.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寧波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7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村(社區)干部在任村(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責任編輯: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