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烏拉特后旗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選聘公告【招100人】
為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擴大行政執法監督的覆蓋面,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選聘萬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法發〔2017〕39號)要求,經旗政府研究決定,面向全旗公開選聘百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選聘范圍
全旗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社區工作者、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
三、主要職責
(一)監督全旗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行政執法工作職責,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意見、建議;
(二)應邀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論證;
(三)應邀參加重大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案件的集體審議活動;
(四)反映群眾對旗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意見、建議;
(五)辦理旗政府委托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事項。
四、工作紀律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正常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四)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五、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工作方式及
(一)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實記錄,并報告政府法制辦公室。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法制機構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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