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杭錦后旗選聘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公告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貫徹落實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擴大行政執法監督的覆蓋面,形成法制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合力,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選聘萬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法發〔2017〕39號)文件要求,現就杭錦后旗公開選聘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選聘條件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熟悉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和行政執法程序,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風正派,敢于堅持原則,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五)無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二、選聘范圍
全旗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新聞工作者、社區工作者、行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各界人士。
三、工作職責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持《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協助政府法制辦公室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一)按照監督區域范圍,向旗政府法制辦公室反映行政執法中存在的違法行為;
(二)向旗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其他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四、工作紀律
(一)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不得以權謀私或者妨礙行政機關正常的公務活動,不得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以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
(四)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不得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條款。
五、工作方式及
(一)工作方式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具體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監督職責時,應當首先出示《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以表明身份,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具體事項應詳實記錄,并報告旗政府法制辦公室。
2、對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屬于法制辦公室管轄范圍的,法制辦公室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09年修訂)相關規定依法處理,處理結果向監督員反饋。不屬于旗政府法制辦公室管轄范圍的,及時告知其解決途徑。
(二)
1、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行政義務監督員的工作,不得干擾阻擾,不得弄虛作假、推諉扯皮,不得打擊、報復。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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