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廣東省深圳市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五十四)《刑法》對于考試作弊有哪些規定?
《刑法》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五)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五、其他
(五十六)如何了解各招考單位的工作職責及機構設置等情況?
各招考單位的有關情況見深圳政府在線信息公開欄目(網址: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jgsz/)。
(五十七)對考生服務系統、報名信息填寫及考務工作等有疑問的如何咨詢?
請撥打深圳市考試院電話:0755-88100099(受理咨詢時間:2018年1月2日至3月10日的工作日9:30-11:30,14:30-17:30。因咨詢的人數眾多,如遇咨詢電話打不進的情況,請將詳細情況電郵至ksykwb@szhrss.gov.cn進行反映)。以上電話及電郵不受理涉及招考政策的咨詢。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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