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吐魯番公安機關招招第二批事業編巡防人員職位表
(一)招聘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
3.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滿18周歲及以上,35周歲及以下(即:1978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期間出生,具體要求見職位表);
5.具有正常履行招聘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駐疆各部隊(含武警、公安現役部隊)退役士兵學歷可放寬至高中;連續在公安機關工作三年及以上,且目前在崗協警以及在反恐戰斗中做出突出貢獻并獲得地區級以上<含>榮譽稱號的可放寬到高中、中專學歷。持有經國家,省(區、市)、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干部教育領導小組認可的畢業證書;
7.符合公安機關政審有關規定
8.符合報考職位的其他條件。
(二)招聘對象
1.新疆戶籍或生源已取得畢業證書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2.2014年新疆大中專院校已取得畢業證書的內地生源應屆畢業生;
3.駐疆各部隊(含武警、公安現役部隊)退役士兵;
4.在疆連續從事保安工作(保安員)以及擔任公安機關協警(輔警)一年及以上人員;
5.在疆工作的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包括: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員和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含村村都有大學生工程人員),上述人員中服務期規定1年的滿8個月、2年的滿16個月、3年的滿24個月即視為服務期滿。
(三)下列人員不在此次公開招聘范圍:
1.自治區統一組織選派充實到基層鄉鎮工作服務期未滿的;
2.自治區統一選派赴援疆省(市)培養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3.參加“5%人才儲備編制”、“特崗教師”等招聘考試,已簽訂服務協議未滿服務期的;
4.近三年來,在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過程中有作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人員;
5.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正式工作人員;
6.現役軍人;
7.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以及法律規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8.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9.曾經在公務員試用期內因違紀違規、考核不合格未滿5年的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錄用后因離職等原因被取消公務員錄用資格未滿3年的人員。
應聘者畢業證書取得時間、遷移戶籍、公安機關協警及在疆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期等有時間要求的,計算時間截止均為2014年10月1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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