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深圳市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三、關于考試、資格審查、體檢及考察聘任
(三十一)筆試考點和時間如何安排?
本次公開招考的筆試考點均設在深圳市。為考試的公平公正,筆試考點及座位全部采用“隨機派位”的方式進行安排,具體地點和時間安排見準考證。報考人員也可在規定的準考證打印期間內到深圳市考試院現場進行查詢。
(三十二)參加筆試須攜帶什么證件?
報考人員憑本人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參加筆試。
(三十三)如果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正在辦理中,怎樣處理方可參加考試?
如居民身份證失效、遺失或更換中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憑準考證及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方可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可以代替居民身份證作為入場參加考試的法定身份證明憑證,任何其他證件都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
(三十四)考試期間,可以使用計算器嗎?
除《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外,其余科目考試均不能使用計算器。參加《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使用的計算器須為普通的計算器,不能具有存儲、攝影攝像、無線接收發射、語音等其它非計算功能。除《財務會計素質測試》考試外,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使用計算器,適用《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三十五)資格初審時報考人員需上傳哪些材料?
報考人員除須上傳有效居民身份證、戶籍卡、學歷及學位證書(國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7年應屆畢業生暫不能提供學歷學位證書的,須提供就讀出具的含院系推薦意見的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函>和成績單)、職位要求的資格證書、工作經歷證明材料和其它相關材料外,以下情形還須另外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以大專學歷或無法提供學位的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或者以成人教育、自考、夜大、業大、函授、網絡教育、在職學習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學歷學位報考的,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之一:本人2017年2月27日為深圳市戶籍的深圳戶口薄(深圳戶口卡或深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亦可);戶口已遷出深圳的深圳生源,須提供深圳戶口遷出地派出所證明;深圳戶籍人員的非深戶籍配偶,須提供證明2017年2月27日的雙方夫妻關系和深圳戶籍一方戶籍的結婚證和深圳戶口薄(深圳戶口卡或深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亦可)。
2.以國(境)外學位報考的,須提供學位證書和成績單的中文翻譯文件,以及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3.職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須提供有明確的起止時間且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計工作時間滿2年的下列經歷證明材料之一:原(現)工作單位證明、本人檔案保管單位工作經歷證明、村(居)委會(社區)證明、社保繳費記錄、勞動合同、聘任(用)合同(協議書)、工作協議、營業執照、離職證明和轉業、復員、退伍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如: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或截至2017年2月27日累計工作時間滿2年的多份經歷證明材料(如: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及工作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原工作單位證明)。經歷證明材料中須列明各項經歷的起止時間。
4.軍隊院校地方班應屆畢業生須提供就讀院校提供的地方班就讀證明。
5.經委培或定向單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報考的2017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須提供委培或定向單位及所在院校同意報考的證明。
6.職位要求中共黨員的,報考人員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黨員證、流動黨員活動證、所在黨組織開具的黨員證明、經有關黨組織批準入黨的入黨志愿書等證明至2017年2月27日為中共黨員的材料。
7.報考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門職位的,須提供退出現役證件、學歷(學位)證書或就業推薦表、入伍相關證明等材料,并且須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十六)如果報考人員在報名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時符合報考條件,但在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在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機關錄用為公務員,報考人員應如實報告情況,并中止參加深圳市2017年公務員招考考試的行為,本市招考單位不再將其列為面試、體檢、考察或聘任人選。
(三十七)若某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其面試名額時,是否削減招考名額?
職位資格初審合格人數小于面試名額時不削減招考名額,但職位報考人員面試成績未達到面試成績合格線的,不能確定為體檢人選。
(三十八)通過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且成績為360分以上的人員,但尚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能否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職位?
通過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且成績為360分以上的人員,符合公告和職位的其他要求和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要求“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職位,但資格初審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或成績合格證明,聘任審批時須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能提供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自動放棄聘任資格處理。
(三十九)對招考職位其他條件要求的“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如何理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即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之一的,即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0條規定。
(四十)體檢工作由誰負責?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怎么確定?涉及體檢的文件有哪些?
體檢工作由中共深圳市委組織部、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統一組織實施。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涉及體檢的主要文件有:
(1)人力資源社會部、國家衛計委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
(2)人力資源社會部、原衛生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印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規定的相關職位(含監獄戒毒管理機關警察職位),其相關項目應按照該標準執行,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體檢標準仍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其他部門招錄公務員,都要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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