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蒙古鑲黃旗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選聘公告【招100人】
任何人對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于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可以向政府法制辦投訴舉報。
五、選聘程序
(一)報名
報名時間: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10日。
報名方式:網上報名或現場報名。網上報名將有關材料發送至電子郵箱xhqfzb2010@163.com,現場報名將有關材料報送到政府法制辦(黨政大樓212辦公室)。
報名材料:《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登記表》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電子版免冠照片一份(像素為413*295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登記表》從政府門戶網站“通知公告”欄下載。
(二)審核
政府法制辦依據選聘條件、要求,對參聘人員進行審查、核實,選出適合條件的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
(三)聘用
政府法制辦對審查確定的擬聘用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政府法制辦頒發《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進行公告并報盟行署法制辦備案。
(四)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解聘
按照“誰選聘,誰管理”的原則,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日常聯絡、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實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滿后需要續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辦理。到期未續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1、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2、不履行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職責的;
3、違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權,或者利用行政執法監督權謀取私利的;
4、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
5、將《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證》轉借或者用于非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6、其他不宜繼續擔任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情形。
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在聘期內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的,應當由本人向政府法制辦提出書面申請。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在聘期內辭職或者被解聘的,政府法制辦予以公告。
聯系人:烏仁高娃
聯系電話:6223935
郵箱:xhqfzb2010@163.com
原標題:關于在全旗范圍內選聘行政執法義務監督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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鑲黃旗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6月2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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